锡林浩特市XX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15250211613005XXXXX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盛福山
地址: 锡市南郊303路北
我局于2024年4月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7 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 台账记录制度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赌球网站调查询问笔录;
2.赌球网站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3.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二册;
4.现场照片(图片、影响资料)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 二 十一条第一款 “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记录制度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 、 内容和频次, 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 污染物排放浓度 、排放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5年 。 ” 的规定 。
我局于2024年6月25 日以《赌球网站行政 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 (锡环罚(盟)告〔 2024〕 3 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 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 上事实,有《赌球网站行政处罚事先( 听 证)告知书》 (锡环罚告(盟) 〔2024〕 3号)和《锡林 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二十八条第 一款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 应 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污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每 次 5 千元 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或者未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 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一、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类 (三)未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鉴于你单位未建 立台账制度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 出罚款人民币 11000 元整(人民币:壹万壹千元整)的行
政处罚。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 日起15日 内缴至指定银 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 自治 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 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 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 日起六十 日 内 向全球最大赌球网站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 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 本处罚 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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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