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我禾牧场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MACQ1L****
地址:东乌珠穆沁旗乌镇畜产品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雪某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6日,东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我禾牧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羊皮制作饲料生产线一条,建设内容设备包括烘干机、撕碎机、粉碎机各一套,设备已安装完毕正在调试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1、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于2024年4月26日所作《现场勘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4月26日对内蒙古我禾牧场食品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樊永兵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4月26日内蒙古我禾牧场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王雪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樊永兵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2024年4月26日锡盟生态环境局东乌旗分局委托内蒙古德丰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内蒙古我禾牧场食品有限公司设备烘干机、撕碎机、粉碎机、榨油机进行总投额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内德丰资评报字[2024]第87号)。
5、现场照片2张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一类第一项:“环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处罚范围为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
鉴于内蒙古我禾牧场食品有限公司不在生态红线和生态敏感区内,周围没有水源井,对生态环境破坏较轻,负责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综上东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内蒙古我禾牧场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总投资额2.4%处以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仟柒佰零肆元(6704.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赌球网站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赌球网站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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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