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依据和过程
2016年1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实施以来,全盟各地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力促进了我盟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提升,为推进我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要清醒看到,我盟土地利用水平仍然比较粗放,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用地仍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尽快出台符合我盟实际的配套政策文件指导全盟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2020年3月初,盟行署分管领导来我局调研时指出: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正确处理保发展与保资源的关系,进一步提升我盟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建立起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制订符合我盟实际的土地利用长效机制。根据指示,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在学习《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学习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以及节约集约用地有关的法规、规章等。
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时,在内容上紧扣自治区《意见》,方法上更加注重细节和可操作性。经过3次修改,于2020年3月19日形成了初稿,2020年5月12日分别征求了盟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财政局、农牧局、司法局、审计局等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形成了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十项提升全盟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措施
第一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管控。明确了盟级国土空间规划对各旗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各行业专项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约束。通过对建设用地和国土空间保护的刚性管控推动全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提升。这一部分内容是结合我盟土地利用实际提出的。是自选动作。
第二项:这一部分内容是对自治区意见中“二、坚守耕地红线”的高度概括。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作用,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是适应我盟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的重要举措。
第三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是参照自治区意见中“三、严格建设用地规模管控”,进行了具体细化。我盟目前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是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地区土地等别十五等≥440万元/公顷(即:29.33万元/亩)来控制的。这次《通知》中明确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内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亩均分别达不到150万元和8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同时防止供地后达不到投资强度情况的发生,在供地合同中增加了分批供地和核减用地指标等相关内容。
第四项:进一步扩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范围。这一部分内容是对自治区意见中“四、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具体细化。明确了对于全盟露天煤矿排土场用地全部实行出让方式供地,统筹使用出让收益中的农业开发资金,用于工矿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利用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
第五项:挖潜在期矿山存量建设用地。这一部分内容是新增加的内容。“十四五”期间探索建立在期矿山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机制。鼓励在期矿山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林地、草地和其它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本矿山新增建设用地使用。
第六项:完善土地利用监测与监管制度。参照自治区意见中(十四)严格落实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制度。这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强化建设用地供应和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类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
第七项:提高城镇用地效率。是为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和对自治区意见中“(十九)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内容的具体细化。由近5年平均供地率低于60%的旗县市(区)考核标准提高为对于未如期完成闲置土地处置和前5年平均供地率低于80%的旗县市(区)要相应的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于问题突出的将采取暂停和限批措施。同时通过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供给,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第八项: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农牧业设施用地高效利用。这一部分内容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考虑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大,利用粗放,容易形成闲置。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杜绝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等行为发生,在这个背景下对管理和利用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约束,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布局。
第九项:激发土地二级市场活力。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场的指导意见》具体细化。
第十项:全面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参照自治区意见中“(二十)全面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内容。明确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充分运用执法、督查手段,增强与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等监督或司法机关的联动,有效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