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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赌球网站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赌球网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5-00004 发文字号:锡署发〔2024〕256号
发文机构:赌球网站行政公署 信息分类: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概述:赌球网站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赌球网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12-31 14:51:57 公开日期:2024-12-31 14:51:57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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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球网站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赌球网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赌球网站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 2024-12-31 14:51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赌球网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已经盟安委会防火安全专业委员会2024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赌球网站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内政发〔2024〕31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维护全盟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赌球网站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判是否属于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办法调查处理

  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在生产经营中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五)军事设施火灾;

  (六)铁路、民航火灾;

  (七)森林、林地、草原火灾;

  (八)其他依法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发生以燃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意外情况所造成的灾害事故。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分为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第五条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以下事故调查权限,在3日内提请具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盟行政公署负责组成调查组;

  (三)重大火灾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视情况决定成立调查组。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或者根据需要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工作负总责,组织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成员及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研究解决事故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指导调查组各工作小组按既定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三)审定签发涉及调查组起草、签发的各类文件和信息等。

  第八条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可由有关人民政府(含政府派出机关)、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认定。

  第九条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为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调查方案、部署任务分工,组织推进各项工作;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火灾事故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撰写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立技术组、管理组、救援评估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

  (一)技术组由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主要负责查清火灾相关事实,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查明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起草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查;

  (二)管理组由消防救援、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派人组成,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管理方面问题,对火灾发生、蔓延扩大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认定火灾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责任,提出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起草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查;

  (三)救援评估组由消防救援、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派人组成,主要负责评估事故救援工作,围绕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属地人民政府及参与处置和救援的部门单位的应急准备、火灾事故发生前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及其他救援工作,提出评估意见;起草救援评估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查;

  (四)综合组由消防救援机构派人组成,主要负责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和后勤保障;统筹召开调查组会议,掌握各工作小组工作进展情况;承担调查处理相关信息的汇总、报送,有效引导新闻媒体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工作;根据各工作小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第十二条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调查组应当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被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事故现场及毁灭、伪造相关证据。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延伸调查涉及火灾事故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和行政审批、属地管理、行政监管等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情况,并针对调查发现的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的对策建议。

  调查组各小组应当及时向责任追究组推送事故调查取证、认定等相关信息,配合责任追究组开展追责问责调查工作。责任追究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0日内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推送给管理组。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火灾事故责任的举报;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属地有关部门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及时将调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线索,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

  第十六条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工作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秘密。

  第十七条调查过程中,参加调查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收集、制作的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应当互通共享,并及时移交调查组或负责调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进行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火灾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火灾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检验、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十九条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六)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七)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确认。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审议通过。调查组成员对起火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

  第二十一条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提交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审查。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二条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实施惩戒措施。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约谈火灾发生地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负责人。情形特别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第二十三条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方面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究该地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在追究监管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火灾事故发生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国有牧场)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有关机关、部门和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应当自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后3个月内,将相关责任处理情况、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不需要成立调查组的火灾事故,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情况通报后,应当将处理情况报送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调查组负责整理、装订形成调查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调查组签发运转的各类文件和信息、同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资料以及调查组人员相关签字底册等,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保存。

  第二十八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可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二十九条挂牌督办的火灾事故,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前,应当报督办单位审核同意。

  第三十条自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成立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开展评估。评估组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专家参加评估工作。评估组可采取查阅资料、座谈问询、走访核查等方式开展评估。

  第三十一条评估工作应当在评估组成立后60日内完成,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评估意见。

  第三十二条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理和技术依据或现行规范标准不能满足火灾防控需求时,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单位制订或者修订标准规范。

  第三十三条火灾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对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及责任者的处理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评估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督办,督促责任主体限期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不遵守调查纪律、擅自发布相关信息的调查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调查组名称统一使用“火灾名称+事故调查组”,火灾名称具体参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评估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赌球网站行政公署关于印发 <赌球网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锡署发(2022)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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