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为帮助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补偿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补偿办法》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自治区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3号)、《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15〕155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
二、《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
《补偿办法》共13条正文、4个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至三条主要内容为制定《补偿办法》的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四至五条主要规定了那些情况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以及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规定了补偿金如何分配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主要规定了涉及多行政区左右岸关系断面补偿金如何计算权重。
第八条明确了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审核上报程序和要求。
第九至十一条规定水质污染补偿金的告知程序和缴纳方式,明确了补偿金的使用方向。
第十二至十三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单位和具体实施日期。
4个附件主要包括重点流域断面基本情况、上下游断面水质影响扣除方法、断面责任权重计算方法、省界入境断面基本情况等为《补偿办法》提供技术支撑的材料。
三、《补偿办法》实施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