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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全球最大赌球网站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处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全球最大赌球网站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1-02 09:53

  一、起草过程

  2024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内政发〔2024〕31号)(以下简称《规定》),我盟参照自治区《规定》修订了2022年12月12日印发的《全球最大赌球网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12月17日,张怡常务副盟长组织会议专门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全球最大赌球网站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实施办法》(送审稿),现提交盟防火安全会会议审议。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工作原则,按照盟委《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具体落实措施》要求,新增第二条,强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维护全球最大赌球网站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

  二是完善办法的适用范围,在第三条明确了“林地火灾及其他依法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火灾不作为本办法调查处理范围”。

  三是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具体人员组成,在第八条明确“调查组成员可由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四是在第十一条调查组中新增“救援评估组”,并对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具体职责进行了完善;在第十二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事故现场及毁灭、伪造相关证据”。

  五是完善调查程序,在第十三、十七、十八、十九条,对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包括证据收集、延伸调查、报告撰写等环节,确保调查的严谨性和完整性;在第二十条明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审议通过。调查组成员对起火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

  六是完善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在第二十二条新增了“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实施惩戒措施。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约谈火灾发生地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负责人。情形特别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进行约谈。”等内容。

  七是设立完善事故调查结果的抄告、公示、反馈和整改评估机制,增强社会公众对事故调查工作的信任,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火灾安全监督,在第二十一条明确“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第二十六条明确“不需要成立调查组的火灾事故,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情况通报后,应当将处理情况报送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在第三十条明确“评估组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组成”;在第三十一条明确“评估工作应当在评估组成立后60日内完成”。

  八是设立火灾挂牌督办机制,在第二十八条明确“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可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在第二十九条“挂牌督办的火灾事故,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前,应当报督办单位审核同意”。

  九是对调查组使用名称、以及调查处理及评估所需的工作经费进行统一,在第三十七条明确“调查组名称统一使用“火灾名称+事故调查组”;在第三十八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评估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予以保障”。

  三、与自治区《规定》的差异

  对比自治区《规定》,结合全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际,锡盟《办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作了进一步细化:

  一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不属于《办法》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列举;

  二是细化了调查组成员回避情形;

  三是对各调查小组成员组成进行了明确,并参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释义与解读,增加了责任追究组;

  四是对调查结束后档案归档进行了明确等,便于调查人员的学习和使用;

  五是参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对文中提到的日期进行统一,明确“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全球最大赌球网站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新旧版执行内容对照表

序号 新版 旧版 区别 修订原因
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内政发〔202431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发〔202215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版将《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发〔202215号)修改为《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内政发〔202431号)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内政发〔202431号)于20241113日正式印发
2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维护全盟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 新版增加,旧版无。 《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第四条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快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维护自治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守卫祖国边疆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3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球最大赌球网站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判是否属于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办法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球最大赌球网站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判是否属于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办法调查处理范围: 由旧版第三条调整为新版第四条,并进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     1.新版将(六)铁路、民航火灾修改为(六)铁路、港航、民航火灾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铁路、港航、民航设施、森林、林地、草原、交通运输、核设施、生产安全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生产经营中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 (二)在生产经营中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 2.新版将(七)森林、草原火灾修改为(七)森林、林地、草原火灾 涉嫌放火犯罪的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3.新版新增了(八)其他依法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五)军事设施火灾; (五)军事设施火灾;
(六)铁路、民航火灾; (六)铁路、民航火灾;
(七)森林、林地、草原火灾; (七)森林、草原火灾。
(八)其他依法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火灾。
4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发生以燃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意外情况所造成的灾害事故。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分为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发生以燃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意外情况所造成的灾害事故。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规定,分为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由旧版第三条调整为新版第四条。
5 第五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第四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由旧版第四条调整为新版第五条。
6 第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以下事故调查权限,在3日内提请具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第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以下事故调查权限,在3日内提请具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由旧版第五条调整为新版第六条。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盟行政公署负责组成调查组;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盟行政公署负责组成调查组;
(三)重大火灾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 (三)重大火灾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视情况决定成立调查组。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视情况决定成立调查组。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7 第七条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或者根据需要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或者根据需要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由旧版第六条调整为新版第七条。
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工作负总责,组织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工作负总责,组织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成员及分工;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成员及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研究解决事故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指导调查组各工作小组按既定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研究解决事故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指导调查组各工作小组按既定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三)审定签发涉及调查组起草、签发的各类文件和信息等。 (三)审定签发涉及调查组起草、签发的各类文件和信息等。
8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由旧版第七条调整为新版第二十八条,并进行完善。
9 第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由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新版将调查组成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修改为调查组成员可由有关人民政府(含政府派出机关)、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职责相适的原则。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认定。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认定。 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可由有关人民政府(含政府派出机关)、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以及工会派员组成,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鉴定等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鉴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火灾事故调查阶段提前派员参与介入,有利于确保调查过程合法、合规,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查明事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和诉前磋商等方式,推动相关单位整改火灾安全隐患。
10 第九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     无修改。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为当事人近亲属的;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为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11 第十条  调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条  调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新版增加了(一)制定调查方案、部署任务分工,组织推进各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调查方案、部署任务分工,组织推进各项工作;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新版将原因修改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灾害成因 (一)制定调查方案、部署任务分工,组织推进各项工作;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三)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火灾事故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撰写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六)撰写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2 第十一条  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立技术组、管理组、救援评估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 1.新版调查组下设工作小组增加了救援评估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规范》(AQ 9012—2023
(一)技术组由公安机关、住建、消防救援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主要负责查清火灾相关事实,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查明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起草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查 (一)技术组由公安机关、住建、消防救援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间接原因; 2.新版将技术组职责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间接原因修改为主要负责查清火灾相关事实,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查明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起草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查 3.1应急救援评估围绕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涉及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参与处置和救援的部门、单位在应急准备、事故发生前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以及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分析事故特点及救援过程、做法,总结应急救援的成功经验和问题缺陷,针对应急救援全过程做出评估结论,提出评估意见。
(二)管理组由消防救援、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派人组成,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管理方面问题,对火灾发生、蔓延扩大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认定火灾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责任,提出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起草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查; (二)管理组由消防救援、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派人组成,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调查; 3.新版将管理组职责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调查修改为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管理方面问题,对火灾发生、蔓延扩大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认定火灾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责任,提出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起草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查 2.《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救援评估组等工作小组,技术组可根据调查实际需要下设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三)救援评估组由消防救援、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派人组成,主要负责评估事故救援工作,围绕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属地人民政府及参与处置和救援的部门单位的应急准备、火灾事故发生前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及其他救援工作,提出评估意见;起草救援评估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查; (三)综合组由消防救援机构派人组成,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管理资料证据、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等工作; 4.新版增加了救援评估组由消防救援、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派人组成,主要负责评估事故救援工作,围绕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属地人民政府及参与处置和救援的部门单位的应急准备、火灾事故发生前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及其他救援工作,提出评估意见;起草救援评估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查 3.《中共全球最大赌球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征求〈全球最大赌球网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第()款中“责任追究组由纪检监察机关派人组成,主要负责依法依纪依规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表述修改成“责任追究组由纪检监察机关派人组成,主要负责依纪依法依规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综合组由消防救援机构派人组成,主要负责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和后勤保障;统筹召开调查组会议,掌握各工作小组工作进展情况;承担调查处理相关信息的汇总、报送,有效引导新闻媒体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工作;根据各工作小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四)责任追究组由纪检监察机关派人组成,主要负责依法依纪依规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5.新版将综合组职责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管理资料证据、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等工作修改为主要负责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和后勤保障;统筹召开调查组会议,掌握各工作小组工作进展情况;承担调查处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处置和新闻宣传工作;根据各工作小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五)责任追究组由纪检监察机关派人组成,主要负责依纪依法依规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6.新版将“依法依纪依规”修改为“依纪依法依规”。
13 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调查组应当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被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调查组应当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被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新版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事故现场及毁灭、伪造相关证据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事故现场及毁灭、伪造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事故现场及毁灭、伪造相关证据。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新版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修改为“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4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新版将分析厘清涉及火灾事故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消防安全监管等各方责任修改为延伸调查涉及火灾事故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和行政审批、属地管理、行政监管等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情况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
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延伸调查涉及火灾事故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和行政审批、属地管理、行政监管等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情况,并针对调查发现的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的对策建议。 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涉及火灾事故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消防安全监管等各方责任,并针对调查发现的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的对策建议。 第十条 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菅业执照,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调查组各小组应当及时向责任追究组推送事故调查取证、认定等相关信息,配合责任追究组开展追责问责调查工作。责任追究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0日内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推送给管理组。 调查组各小组应当及时向责任追究组推送事故调查取证、认定等相关信息,配合责任追究组开展追责问责调查工作。责任追究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0日内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推送给管理组。 2.《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当全面、真实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延伸调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产品质量使用管理和行政审批、属地管理、行政监管等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因违法违规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5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火灾事故责任的举报;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属地有关部门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火灾事故责任的举报;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属地有关部门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无修改。
16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及时将调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线索,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及时将调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线索,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无修改。
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
17 第十六条  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工作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秘密。 第十六条  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工作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秘密。     无修改。
18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参加调查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收集、制作的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应当互通共享,并及时移交调查组或负责调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 —— 新版增加,旧版无。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参加调查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收集、制作的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应当互通共享,并及时移交调查组或负责调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
19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由旧版第十七条调整为新版第十八条,并进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含法定节假日,下同)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进行说明: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新版增加了三种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的情形:将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修改为下列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进行说明: 下列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进行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一)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一)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火灾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二)因火灾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二)因火灾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火灾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火灾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火灾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检验、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四)检验、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四)检验、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20 第十九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由旧版第十八条调整为新版第十九条,并进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事故性质;(五)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六)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七)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事故性质;(五)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六)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七)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新版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修改为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 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确认。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确认。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确认。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2.新版将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修改为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事故性质
3.新版增加了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21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审议通过。调查组成员对起火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 —— 新版增加,旧版无。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审议通过。调查组成员对起火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22 第二十一条  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提交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审查。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九条  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提交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审查。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由旧版第十九条第一款调整为新版第二十一条,并进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 新版将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修改为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3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 由旧版第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调整为新版第二十二条,并进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三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应当按照批复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或火灾事故认定情况,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按照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存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实施惩戒措施;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新版增加了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实施惩戒措施。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约谈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负责人。
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实施惩戒措施。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新版增加了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约谈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负责人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约谈火灾发生地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负责人。情形特别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3.新版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修改为“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
24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由旧版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并进行完善。
25 第二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方面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追究该地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 新版增加,旧版无。 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方面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究该地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方面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究该地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6 第二十四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在追究监管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火灾事故发生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 新版增加,旧版无。 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监管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事故发生地旗县(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追究事故发生地盟市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发生较大火灾责任事故的,在追究监管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火灾事故发生地旗县(市、区)及以下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火灾事故发生地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7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由旧版第二十一条调整为新版第二十五条。
28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应当自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后3个月内,将相关责任处理情况、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由旧版第二十条调整为新版第二十六条,并进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应当自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后3个月内,将相关责任处理情况、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
不需要成立调查组的火灾事故,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情况通报后,应当将处理情况报送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新版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修改为有关机关、部门和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应当自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后3个月内,将相关责任处理情况、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 不需要成立调查组的火灾事故,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情况通报后,应当将处理情况报送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不需要成立调查组的火灾事故,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情况通报后,应当将处理情况报送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29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调查组负责整理、装订形成调查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调查组签发运转的各类文件和信息、同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资料以及调查组人员相关签字底册等,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保存。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调查组负责整理、装订形成调查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调查组签发运转的各类文件和信息、同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资料以及调查组人员相关签字底册等,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保存。 由旧版第二十五条调整为新版第二十七条。
30 第二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可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由旧版第七条调整为新版第二十八条,并进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可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
新版增加了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可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
31 第二十九条  挂牌督办的火灾事故,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前,应当报督办单位审核同意。 —— 新版增加,旧版无。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二十六条  挂牌督办的火灾事故,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前,应当报督办单位审核同意。
32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成立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开展评估。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自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由旧版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调整为新版第三十条,并进行完善: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评估组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专家参加评估工作。评估组可采取查阅资料、座谈问询、走访核查等方式开展评估。 1.新版将自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修改为自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成立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开展评估 2.《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自调查报告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成立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开展评估。
2.新版增加了评估组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专家参加评估工作。评估组可采取查阅资料、座谈问询、走访核查等方式开展评估 评估组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专家参加评估工作。评估组可采取查阅资料、座谈问询、走访核查等方式开展评估。
33 第三十一条 评估工作应当在评估组成立后60日内完成,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由旧版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调整为新版第三十一条,并进行了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二十八条  评估工作应当在评估组成立后60日内完成,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1.新版增加了评估工作应当在评估组成立后60日内完成,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新版评估报告内容增加了评估意见 (二)责任者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评估意见。 (四)评估意见。
34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理和技术依据或现行规范标准不能满足火灾防控需求时,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单位制订或者修订标准规范。 ——     新版增加,旧版无。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理和技术依据或现行规范标准不能满足火灾防控需求时,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单位制订或者修订标准规范。
35 第三十三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由旧版第二十三条调整为新版第三十三条。
36 第三十四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及责任者的处理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评估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督办,督促责任主体限期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新版增加,旧版无。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及责任者的处理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评估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督办,督促责任主体限期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7 第三十五条  对不遵守调查纪律、擅自发布相关信息的调查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遵守调查纪律、擅自发布相关信息的调查组人员,以及拒不配合调查、提供失实证据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由旧版第二十四条调整为新版第三十五条,并进行了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新版增加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38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调查组负责整理、装订形成调查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调查组签发运转的各类文件和信息、同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资料以及调查组人员相关签字底册等,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保存。 由旧版第二十五条调整为新版第二十七条。
39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新版增加,旧版无。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
(三)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
40 第三十七条  调查组名称统一使用火灾名称+事故调查组,火灾名称具体参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     新版增加,旧版无。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  调查组名称统一使用火灾名称+事故调查组,火灾名称具体参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41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评估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新版增加,旧版无。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评估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予以保障。
42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全球最大赌球网站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全球最大赌球网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22)203)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盟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自202212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由旧版第二十六条调整为新版第三十九条,并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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