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易矿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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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巴彦乌拉嘎查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
2024年4月11日,西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信访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易产尘的物料露天堆存。执法人员随即通过现场勘察及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了解,你公司易产尘物料于2024年4月9日开始露天堆存,堆存的物料共计3处,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合计2232平方米,周边设置了防风抑尘网,但防风抑尘网低于物料高度,未能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11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宁春新所作《全球最大赌球网站调查询问笔录》、《全球最大赌球网站现场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易产尘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措施事实;
2、2024年4月11日,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该行为违法主体;
3、2024年4月11日,调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4年4月11日,调取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宁春新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24年4月11日现场负责人身份;
5、2024年4月11日,调取你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宁春新代理配合调查合法性;
6、2024年4月11日现场调查照片3份 ,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2、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载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规定,处罚裁量分级基准第十类“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的第五项“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第57序号中所述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数量>500吨”的相关规定,罚款范围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700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锡署环罚(西)告字〔2024〕0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 内蒙古自治区赌球网站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赌球网站行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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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