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滦源创达车辆检测培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1XXXXXXXXXX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全球最大赌球网站多伦县诺尔镇北二环路鑫源检测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某某
我局于2024 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全区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测事实确认单反馈问题多伦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多伦县滦源创达车辆检测培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相关检测视频及资料发现,你公司对车牌号为冀HP1899、蒙H5N249、蒙HXP612车辆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依据“《GB3847-2018》结果判定(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出具了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1、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全球最大赌球网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人孙海利制作的《全球最大赌球网站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车辆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但出具了检测报告,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对车牌冀HP1899、蒙H5N249、蒙HXP612现场检测照片6张和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冀HP1899、蒙H5N249、蒙HXP612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但出具了检测报告;
4、多伦县滦源创达车辆检测培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多伦县滦源创达车辆检测培训有限公司;
5、多伦县滦源创达车辆检测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杰)和委托人(孙海利)身份证复印件2份;
6、企业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已委托办理生态环境案件;
7、车牌冀HP1899、蒙H5N249、蒙HXP612车辆机动车检验(测)报告3份,证明冀HP1899、蒙H5N249、蒙HXP612已上线检测;
8、多伦县滦源创达车辆检测培训有限公司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1份;
9、多伦县滦源创达车辆检测培训有限公司检测收费标准公示1份,收费收据1份,证明收取检测费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以《全球最大赌球网站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多)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第六条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第(一)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处以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罚款。鉴于该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相对较小、违法行为获取收益较少、现场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等相关情形。综上所述我局对多伦县滦源创达车辆检测培训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2、没收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整(小写1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全球最大赌球网站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赌球网站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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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