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源浩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9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地 址:正镶白旗明安图镇乌宁巴图西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正镶白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年6月21日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正镶白旗明安图镇乌宁巴图西街内蒙古源浩羊绒制品有限公司“200m3/d洗毛废水污泥厌氧发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过审批,也未经生态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涉嫌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全球最大赌球网站正镶白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全球最大赌球网站正镶白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处理结果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幅度、依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环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你公司项目为环评报告书项目,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3%以上,不足 4%) 按照你公司提供“200m3/d洗毛废水污泥厌氧发酵项目”合同及“污染防治设备高效厌氧反应器”购货发票,显示你公司“200m3/d洗毛废水污泥厌氧发酵项目”(投资额):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0元)。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认识较深等因素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投资额3.5%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元整(¥182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赌球网站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最大赌球网站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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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