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炜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50****97HX***
地址:二连浩特市道东园区新华东街、东兴路西原安泰 木业 有限公司大院
法定代表人:高汉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 年 9 月 11 日,二连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内蒙古炜晟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时,发现内蒙古炜晟矿业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场地内有临时建 筑,经现场调查该公司场地内已经建设面积 2000 平米厂房 钢结构柱子横梁的建设,厂房尚未封闭,尚未生产。
经现场调查该公司建设规模为年产 80 万吨铁矿石洗选 铁精粉和 20 万吨萤石矿浮选萤石粉项目,按照《建设 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 业类别为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铁矿采选 081 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核实总投资额为 2086 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 2025 年 9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 白连军制作的《赌球网站现场检查 ( 勘察 ) 笔录》 证明内蒙古炜晟矿业有限公司年产 80 万吨铁矿石洗选铁精 粉和 20 万吨萤石矿浮选萤石粉项目存在未批先建 的违法事 实。
(二) 2025 年 9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 对该公司负责人 白连军制作的《赌球网站对当事人询问 笔录》 证明内蒙古炜晟矿业有限公司年产 80 万吨铁矿石洗选铁精 粉和 20 万吨萤石矿浮选萤石粉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 实。
(三) 20259 月 15 日,由内蒙古炜晟矿 业有限公司提供 的 《 营 业 执 照 (副本 )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5250****97HX***) 、法人 及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证 明违法主体为内蒙古炜晟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为高汉林。
(四) 2025 年 9 月 15 日,法人高汉林对白连军的授权委 托书证明内蒙古炜晟矿业有限公司委托白连军办理环保有 关事宜 。
(五) 2025 年 9 月 15 日,由内蒙古炜晟矿业有限公司提 供的项目用地工业用地的土地证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建设地 点不在生态环境敏感区。
(六) 2025 年 9 月 15 日,由内蒙古炜晟矿业有限公司提 供的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总投资 5000 万元项目备案告 知书和 9 月 16 日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内蒙古炜 晟矿业有限公司 80 万吨铁精粉、 20 万吨萤石粉选厂生产项 目投资情况的说明函。该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 2025 年底 完成 3000 万元投入运行。
(七) 2025 年 9 月 17 日内蒙古炜晟矿业有限公司提出关 于炜晟公司 80 万吨铁精粉、 20 万吨萤石粉选厂生产项目申 请免于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
二 、处理结果
(一) 违法事项: 内蒙古炜晟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 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的规 定。
(二)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 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 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 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百分之一以上百 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的规定 .
(三) 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的规定。参照《内蒙古 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九条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 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 则,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经研究我局决定:
对内蒙古炜晟矿业有限公司 80 万吨铁精粉、 20 万吨萤 石粉选厂生产项目未批先建一事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赌球网站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 直接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赌球网站行政公署 ( 锡林郭勒 盟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 地址:锡林浩特市振兴大街西 段路北 225 号,联系电话: 0479-8267196 。
四、教育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尽快报批内蒙古炜晟有限 公司 80 万吨铁精粉、 20 万吨萤石粉选厂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未取得审批文件之前,严禁开工建 设。
2. 你公司应在以后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日常管理,引 以为戒,汲取教训,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态环 境类手续的办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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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