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功宽肉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36096G
地址: 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西环路肉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绪安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使用一台0.7MW锅炉,锅炉使用的燃料是燃煤,现场有堆存的燃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30日的现场勘查笔录;
2.2025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受委托人敖日格勒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30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12月30日你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5.2025年12月30日拍摄的现场影像资料;
6.网上查询的此类锅炉环评管理名录;
7.2026年1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设备购销合同;
8.2026年1月4日苏尼特左旗鑫刚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集中供热覆盖区回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左)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本决定书作出之日,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就本案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24〕3号)的要求,该项目属于环评报告表项目,属于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并投入使用的情形,应处罚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经我局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金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
2.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
3.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赌球网站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赌球网站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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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