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环罚字〔2022〕003号
正蓝旗嘉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0XXXXXXXXX
地址:正蓝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正蓝旗嘉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废水排放方式发生变化,未重新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全球最大赌球网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刘维东做的《全球最大赌球网站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法人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租用农用田协议、滴灌水带买卖合同、水泵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三分、储水罐买卖合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蓝环罚告字〔2022〕0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文件,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的罚款范围是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参照该规定鉴于你公司配合调查的态度积极,处总投资额2.6%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玖拾元(¥81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营业部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赌球网站财政局
账 号:10680120111000201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赌球网站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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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