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右环罚字〔2022〕5号
苏尼特右旗朱日和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4XXXXXXXXXX
地址:苏尼特右旗朱日和镇
法定代表人:马X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尾矿库部分尾矿砂被大风吹至尾矿库东北坝体外侧。
1、2022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全球最大赌球网站苏尼特右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制作的《全球最大赌球网站苏尼特右旗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4XXXXXXXXXX)。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苏尼特右旗朱日和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4、2022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2年4月17日对苏尼特右旗朱日和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苏右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营业部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赌球网站财政局
账号:10680120111000201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赌球网站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赌球网站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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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