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331线二连浩特至艾勒格庙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501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XX
地址:苏尼特右旗额仁淖尔苏木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拌合场物料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的《赌球网站苏尼特右旗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的《赌球网站苏尼特右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2022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国道331线二连浩特至艾勒格庙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4. 2022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2年5月21日对国道331线二连浩特至艾勒格庙段公路项目部现场检查时的照片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苏右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营业部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赌球网站财政局
账 号:106801201110002015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赌球网站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赌球网站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