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鑫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8XXXXXXXXXX
地址:镶黄旗翁贡乌拉苏木新苏木嘎查
法定代表人:胡某
收到镶黄旗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镶黄检线移[2022]1号),举报人反映“镶黄旗鑫盛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继明于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巴音塔拉镇鑫盛能源矿区掩埋废弃油泥约30-50吨”。2022年5月15日,镶黄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镶黄旗鑫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B-12号井周边已平整的场地下方埋有油污泥、灰渣、砖块等固体废物,油污泥(油污泥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HW08-071-001-08)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对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内蒙古镶黄旗巴音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函(镶生环函[2022]XX号),调取了油区现有企业基本信息资料和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油区企业2021年废弃储油罐及设备设施清理清单;
2、2022年1月28日我局向镶黄旗人民法院申请提押函(镶生环函[2022]XX号),经镶黄旗人民法院审批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9日前往赌球网站正镶白旗看守所向举报人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影像资料光盘2张;
3、2022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镶黄旗鑫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展外围调查,拍摄照片2张;
4、2022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镶黄旗人民法院发函(镶生环函[2022]36号),申请提取了举报人手机内保存的有关反映线索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
5、2022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镶黄旗鑫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胡继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拍摄照片2张;调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8XXXXXXXXXX)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镶黄旗鑫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6、2022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额某、莫某、胡继明某、郭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拍摄照片8张,影像资料光盘1张;调取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
7、2022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2张及影像资料光盘1张;
8、2022年5月23日,我局委托内蒙古内化科技司法鉴定所对镶黄旗鑫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中涉及的污染物危险性质、污染成分、污染范围、污染程度等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9、2022年7月13日,内蒙古内化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内化司法鉴定所[2022]环鉴字第XXX号);
10、2022年5月15日、2022年7月25日,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盟人民检察院、盟公安局环食药支队、盟生态环境局镶黄旗分局、镶黄旗人民检察院、镶黄旗公安局案情分析研判会议现场照片4张;
11、镶黄旗鑫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危险废物回收、处置合同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0份、称重单及照片21张;
12、2022年8月25日镶黄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无人机航拍照片4张,影像资料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镶生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认错态度良好,并能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整改措施,具有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观意识,且该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损害范围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公告[2021]8号)第八条第五项“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五、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类(四)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所需处置费用199364.00元(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三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营业部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赌球网站财政局
账 号:10680120111000201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赌球网站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镶黄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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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