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检查事项 |
实施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检查地点 |
检查人数 |
检查时间 |
1 |
锡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监督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旗县级 |
太仆寺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太仆寺旗昌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粉尘排放治理及料仓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
现场检查 |
太仆寺旗 |
2人 |
2025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