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检查事项 |
实施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检查地点 |
检查人数 |
检查时间 |
1 |
锡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 |
屠宰行业监督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旗县级 |
太仆寺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太仆寺旗宇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对养殖屠宰企业的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
现场检查 |
太仆寺旗 |
2人 |
202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