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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大赌球网站 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暨行政监督日常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1-20 09:26:38 来源:锡林郭勒生态环境执法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25〕223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我局2026年生态环境日常检查计划。

  计划内工作由盟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市(区)分局、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牵头组织协同相关单位、部门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各级赌球网站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不得以协助行政检查为名,自行开展行政检查相关现场工作。

  根据日常检查事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旗县市区分局负责在协同监管平台系统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包括:从事日常行政监管的工作人员、辅助类执法人员、相关专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并按照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细则规定比例和频次,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然保护地监管情况、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接受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和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及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等进行的检查。此计划为2026年度日常检查计划,个案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或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由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各旗县市(区)分局在实施检查前另行制定。

  具体内容如下:

  一、赌球网站门内部联合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一)检查事项: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检查时间:2月至12月

  检查对象:全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检查主体:盟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市(区)分局

  (二)事项名称: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检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检查时间:2月至12月

  检查对象:全盟执行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

  检查主体:盟生态环境局各相关科室、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市(区)分局

  (三)事项名称: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监管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时间:6月至9月

  检查对象:全盟内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企业事业单位

  检查主体:盟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辐射管理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四)事项名称: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2、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检查

  检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检查方式:非现场检查

  检查时间:2月至12月

  检查对象:在建项目或已建成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的重点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及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企事业单位

  检查主体:盟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五)事项名称:对审批的电磁类项目的监管

  检查依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时间:2月至12月

  检查对象:输变电项目、线路涉及生态敏感区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变动工程等电磁辐射类企事业单位

  检查主体:环境影响评价与辐射管理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六)事项名称:碳排放行业控排情况日常监管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时间:2月至12月

  检查对象:执行碳排放控排企业,重点检查火力发电行业

  检查主体:盟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二、其他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盟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对接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抽取执法人员和抽查对象,配合相关科室负责实施并将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汇总上传系统。

  (七)事项名称:生态环境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时间:2月至12月

  检查对象: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

  检查主体:盟生态环境局、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八)事项名称: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监管,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管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检查方式:现场核查

  检查时间:2月至12月

  检查对象:全盟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

  检查主体:盟生态环境局、盟商务局、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九)事项名称:机动车销售企业、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企业联合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检查方式:现场核查

     检查时间:2月至12月

     检查对象:涉及机动车销售、环检、维修企业

     检查主体:盟生态环境局、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盟交通运输局、盟商务局

  (十)事项名称: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监管

  检查方式:现场核查

  检查时间:2月至12月

  检查对象:危险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回收利用、处置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检查主体:全球最大赌球网站、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锡林浩特市商务局、盟应急管理局、盟交通运输局

  三、检查标准

  按照《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每季度特殊监管企业盟级按照5%、旗县市区级20%;重点监管对象盟级按照2%、旗县市区级18%;一般监管对象盟级1%、旗县级9%的标准。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单位,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不变,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2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的原则。

  结合上述标准要求,按照特殊监管企业抽查标准不变,一般监管企业按照盟级A类×1%×30%、旗县市区级A类×9%×30%;盟级B类×1%、旗县市区级B类×9%;盟级C类×1%×120%;旗县市区级C类×9%×120%;盟级D类×1%×150%;旗县市区级D类×9%×150%。重点类监管企业按照盟级A类×2%×30%、旗县市区级A类×18%×30%;盟级B类×2%、旗县市区级B类×18%;盟级C类×2%×120%、旗县市区级C类×18%×120%;盟级D类×2%×150%;、旗县市区级D类×18%×150%。的检查标准各级生态环境机构按季度实施按月进行抽查。

  三、强化实施保障

  (一)各区县市(区)分局要依据盟级《日常检查计划》根据实际工作科学合理的编制年度日常检查计划,确保将应检查事项全部纳入,并于2026年2月低前在盟生态环境局官网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栏公示。实施临时检查时(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要制定临时检查计划,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开展临时检查。除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专项检查计划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临时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健全“综合查一次”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问题。各级赌球网站门要依据检查内容协调统筹各相关部门,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或不同区域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做到应联尽联。各旗县市(区)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取企业后,将开展检查对象信息及时上报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避免盟级、旗县市(区)级重复检查同一企业。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内环办〔2024〕58号),各旗县市(区)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调整优化正面清单准入条件和纳入范围,引导吸收更多企业进入正面清单,优先将环保管理规范、治污工艺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重点领域企业、重点工程项目、民生和应急保障行业企业,以及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四)各级赌球网站门要充分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在线监控数据、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电量监控等方式,持续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明确非现场监管向现场监管的转化程序,达到现场检查条件启动条件时,有针对性的开展现场检查。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预期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逐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比例,最大限度降低现场检查比例。

  四、严格规范行政检查

  1、严格落实“扫码入企”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在全区推行“扫码入企”系统进行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内司通〔2025〕86 号)要求,所有检查要在开展前登录“蒙政通”系统完成入企检查审批,获得“检查码”后方可开展工作。

  2严格执行检查程序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检查人员依法实施,实施前应当经本部门批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 的通知》(内环办〔2021〕273号)要求,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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