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11月22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11月29日-2016年12月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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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内蒙古太仆寺旗金地钨业有限责任公司钨矿采选项目 |
锡环验〔2016〕19号 |
2016-11-22 |
| 2 |
新建铁路伊和吉林至珠恩嘎达布其线伊和吉林至松根山段 |
锡环验〔2016〕20号 |
2016-11-22 |
| 3 |
新建铁路伊和吉林至珠恩嘎达布其线松根山至东乌旗段工程 |
锡环验〔2016〕21号 |
2016-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