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市(区)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
为切实推进我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2023年度生态环境领域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内环发〔2023〕4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锡署环字〔2024〕21号),评价本辖区内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
下列排污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二)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单位;
(三)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
(四)核技术利用单位及伴生放射性开发利用单位;
(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信用评价的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七)涉嫌犯罪的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不在本办法评价范围内。
下列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通过签订合同、接受授权等方式在生态环境领域开展咨询、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检测、环境治理、生态工程施工、碳排放检测与核查、生态环境业务信息系统集成运维等工作的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
(二)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接受委托、授权并提供相关服务或出具意见的个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信用评价的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
(四)涉嫌犯罪的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不在本办法评价范围内。
三、评价办法
各旗县市(区)分局负责初评,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对旗县分局评价结果依法进行审核,总工办负责统筹协调、汇总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按规定时限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相关结果推送盟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社会信用平台公布。
四、工作要求
各旗县市(区)分局,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结合实际,客观、公平、公正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同时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宣传和政策解读,积极为参评企业做好服务和业务指导,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请各旗县市(区)分局将评价结果,经主要领导审核后,于4月1日前,报送盟生态环境局总工办。联系人:张丽,邮箱:sthjjzgb@163.com;联系电话:822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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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