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普法工作制度 | |||
| 索引号:73610061-2/2022-00142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局 |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公报 | ||
| 概述: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普法工作制度 | |||
| 成文日期:2022-08-2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8-25 10:42:41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为全面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普法工作,精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依据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完善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制定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执法普法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按照《制度》规定,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普法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定期梳理普法创新性工作和案例在宣传平台上发布,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对普法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提高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并将普法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筹支出,确保执法普法工作有效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