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开展监督性监测 增强企业主体责任 | |||
索引号:73610061-2/2022-0015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局 | 信息分类:业务工作\公报 | ||
概述:开展监督性监测 增强企业主体责任 | |||
成文日期:2022-09-08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9-08 14:39:07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为切实加强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监管,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我分局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工作。主要检查对象包括辖区内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目录的企业,通过开展监督性监测,实时掌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及企业达标排放情况,并及时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完善。